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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设备有哪些?煤矿安全设备龙头

2023-10-15 02:15 来源:网络 点击:

煤矿安全设备有哪些?煤矿安全设备龙头

煤矿安全设备有哪些?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矿用防爆电机是一种新型的矿用电机,具有结构紧凑、体积小、重量轻、噪音低、寿命长、运行可靠等优点,广泛应应用于冶金、化工、石油、电力、机械、轻工、建筑等行业。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矿用防爆电机的基本知识。矿用防爆电机主要分为两大类::矿用防爆电机是一种专门用于矿山、采矿、冶金、化工、石油、电力、机械、轻工、建筑等行业的高压交流异步电动机。

一:煤矿安全设备有哪些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如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安全检测系统、瓦斯检测器、测风仪表等各种安全检测仪器。

安全设备有的是作为生产经营装备的附属设备,需要与这些装备配合使用;有的则是能够在保证安全生产方面独立发挥作用。这些安全设备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配备,以确保生产安全和事故救援顺利进行。

安全设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设备,其性能优劣以及使用是否行当,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否及时救援、减少损失。对安全设备从设计到报废的每个环节都实行标准化管理,对于保证安全设备的性能具有重要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设备的使用单位,规定其使用安全设备过程中的维护、保养、检测等义务,以确保安全设备可以发挥效用。

二:煤矿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 *** 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乡、镇人民 *** 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 *** 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 *** 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 *** 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 *** 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 ***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 *** 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 *** 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 *** 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 ***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 *** 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 *** 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 *** 。

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 ***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 *** 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第十八条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 *** 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 *** 、受理部门。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煤矿安全设备具体有哪些

煤炭行业属于高危行业,煤矿井下生产作业环境又非常特殊,对矿用机电设备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具备可靠的使用性能,还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性能。为了有效降低机电设备运行事故的发生,需要从设备的安全准入,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在线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以及技术改造等方面强化管理,真正将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形成了全面的监管监察流程。另一方面,加强煤矿机电设备安全使用的管理,提高机电设备的故障检测和维修技能,对煤矿机电设备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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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设备安全使用的要点

为了保证煤矿机电设备安全运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要重点做好煤矿机电设备现场管理工作,针对机电设备的开关管理、设备完好程度的标准要求、皮带机保护和绞车使用的注意事项、井下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电缆吊挂标准以及技术资料的规范要求等进行了逐一细化,做到实实在在的严、细、实管理和强化落实。深入开展机电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二要狠抓煤矿重点设备安全检测检验工作,规范煤矿重点设备的安全检测检验行为,提高安全检测检验工作质量。

三要认真做好机电职工技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机电职工的业务素质,保证矿井安全高效生产。

四是要做好机电重大事故预防,不断完善《机电事故应急预案》,对机电事故采取分级管理和快速处置。

同时针对重要机电设备,在24小时重点监测的基础上,提前做好临近寿命期设备的统计和摸排工作,对于能够延长服役时间的设备,统一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确保设备的高效运转;同时,针对影响主运输、通风、采掘等系统的重要备品备件,定期安排专人与区队核实型号及数量,保证设备出现故障时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和恢复正常运行。

煤矿机电设备故障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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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设备故障类型

(1)退化型故障:主要是由机电设备部件出现老化、磨损、变质、剥落等导致的故障。

(2)损坏型故障:主要是由断裂、开裂、点蚀、烧蚀、变形、拉伤、龟裂、压痕等导致的故障。

(3)失调型故障:这类故障多因机电设备出现间隙过大或过小、压力过高或过低、行程失调、互相干涉等导致的。

(4)松脱型故障:是机电设备部件脱落、松动、丢失等导致的。

(5)性能衰退或功能失效型故障模式:一般是由于部分性能衰退、功能失效、过热等导致的故障。

(6)堵塞与渗漏型故障:这类故障多因堵塞、漏水、漏气、渗油等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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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原因分析及其步骤

在进行故障原因分析时,应不仅仅是查找到故障部位,分析故障的原因,对故障的性质进行判别,更重的是针对故障发生的机理,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故障的重复发生。在分析故障后,确定故障发生的真正原因,通过从机电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安装、运行、使用保养等多方面采取科学措施,进一步提高机电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在对故障设备进行分析时,一般采用从故障现象,分析其产生的故障机理和原因,有的因为受到设备现场的限制,观察到的故障现象不是一定系统的。不同层次的产品结构,其故障有一定的相互关系。如离心泵不吸水,可能是泵本向轴部件或者轴套表面出现损坏等。也可能是因为离心泵填料过热造成的。故障分析的过程,涉及的范围和学科比较广,可以说是一门综合性十分强的技术,涉及到系统分析、结构分析、测试分析等,这方面就涉及到断裂、疲劳、腐蚀、磨损等,综合而言,对煤矿机电设备的故障分析步骤如下:(1)现场调查。这方面包括对故障发生的环境、时间、故障顺序等背景数据进行调查,对故障件的设计图样、验收报告、历史故障记录、维修记录、操作记录等进行收集和归纳,对故障件做初步的检查、鉴别等。(2)对故障原因和故障机理进行分析、确认。这方面主要是对故障件进行性能试验、对出断裂的部位进行检查分析等,必要的情况下,要对故障设备进行强度、疲劳、断裂力学分析及计算等,从而可以确定故障的原因和故障机理,为下一步故障排除提供依据。(3)结论分析。在对机电设备故障分析过程中,应对其分析过程中所取获取的相关信息(如调查记录、测试数据等)的全部资料进行归纳,从设计、材料、制造、使用、环境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归纳、分析和判断,从而得到一个明确、科学的结论报告,为下一步对机电设备运行、维修、经验交流提供依据。

煤矿主要机电设备故障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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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抽风机故障诊断

主抽风机是维持煤矿正常生的主要设备之一,对于保障煤矿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在主抽风机故障中,最常见的是电机故障。当电机出现温度升高,电流过大时,一般产生原因主要有

(1)冷却空气量供应不足,导致出现短路吸风或者流动空气温度升,导致风流过大。

(2)联轴器连接不正,皮圈过紧,或间隙不匀。

(3)过负荷或电源单相断电或者线路电压过高或过低。

(4)闸间短路及电机不清洁。

(5)电动机容量与通风机容量不匹配。当风机出现接地或者跳闸,则多是因为电动机绝缘层损坏导致的。当风机出现冒火或短路,电刷跳动故障时,通常情况下,在集电环和电刷部位会发现有冒火的现象,在集电环间会有跨越电弧的产生。

产生的主要原因有

(1)电刷压力过低,截面太小,有污。

(2)转子和启动电阻匹配不好。

(3)集电环不圆,环上铜、石墨粉末太多等。通过对其故障分析,并进行相关的检测工作,可以提高故障诊断的准确性,提高设备维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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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机的故障诊断

提升机是煤矿生产系统中的重要机电设备之一,在生产过程中,对于原煤和矸石运输、设备运输、人员提升、材料运送等都具有關键的作用。提升机主要有三部分组成:控制系统、制动系统、润滑系统。当提升机出现故障时,其对煤矿生产的影响范转较广。对于提升机的故障诊断,主要通过传感器状态对其过运行和控制系统进行故障分析,再通过控制系统的频谱进行分析,从而来判断故障部位是不是在控制系统。这方面主要先通过故障定位,然后通过传感器信息融合技术,提取和分析传感器中的有效信息,来提高提升机故障诊断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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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为了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运行,就必须重视煤矿机电设备的安全使用和故障维修工作,通过规范设备使用操作,强化日常设备维护,科学合理的维修才能保证煤矿机电设备能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相关机电技术人员也要正确认识故障维修的重要性,对故障发生的机理全面把握,在机电设备发生故障后,应从结构设计、材料选择、制造加工、装配调整、使用保养等方面分析和改进,防止相同的故障重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