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八卦网 > 杂谈 > 正文

​人体运毒太可怕!“不听话”还会丧命

2023-12-13 18:05 来源:网络 点击:

人体运毒太可怕!“不听话”还会丧命

今年4月初,武汉的王先生来到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禁毒支队。虽然难掩悲痛,他还是紧紧握住民警的手,一个劲儿地表示感谢,谢谢民警帮他找到了“儿子”。

2017年10月,武汉青年男子王明(化名)被某贩毒集团骗到境外后,由于身体原因吞不下毒品。该贩毒集团成员在拍摄视频勒索王明家属钱财未果后,将其活活打死,埋尸境外。

2019年7月5日,重庆警方通报,经15个月缜密侦查,警方打掉境外吞毒窝点3个,侦破运输毒品案200余起,缴获毒品70余公斤,抓获犯罪嫌疑人254人,这是重庆禁毒史上抓获人数最多、打击链条最完整的一起跨国贩毒案件。

没有内线举报,也不是安检查获,该贩毒团伙被发现完全是一个意外。

2018年9月17日10时许,昆明南开往南京南的G1378次列车从贵阳北站开出。一名穿着黑色短袖T恤衫的男子在2、3号车厢连接处看手机。见乘警走过来,他立即将手机塞进裤兜里,神色慌张地向车窗外故作张望。

这一情景正好被乘警刘祥看在眼里,遂上前盘问检查,竟意外发现其正利用手机遥控冯玉(化名)在酒店排泄毒品。

南京铁路公安处沿着冯玉这条线索追查,到今年2月中旬,李有(化名)、高明(化名)、马强(化名)3名人体贩毒“骡子”(人体贩毒者)和两名招募、组织、遥控他们的成年贩毒嫌疑人相继落网。

“在滇缅边境线上,每天何止千人往境内带毒!”丁一(化名)说。丁一是南京铁路公安处此次抓获的两名贩毒嫌疑人之一。他自称在缅甸赌场工作3年,经常为“骡子”们安排食宿,接触过的人体贩毒“骡子”有上百人。

贩毒嫌疑人交待,以往让“骡子”吞食的毒品,是人工包装的,有大有小,不易吞食,吞食后易破裂,甚至会造成“骡子”中毒身亡。如今已实现“产业化”,大都用机器包装。

丁一表示,机器包装的毒品颗粒,一般里层是塑料袋,中间是透明胶带,最外层是保鲜膜,总共有七八层包装,大小均匀,一般为5克装,拇指般大小,相对容易吞食、排泄,不易破裂。

虽然人体一次携带的毒品量不大,但利润十分可观,这是诱因。

一名贩毒嫌疑人算了一笔账:一般一名“骡子”携带的毒品为300克至350克,其中包装好的货钱约为1.5万元,“骡子”来时路费、花销以及中介的介绍费合计约6000元;“骡子”带货走的路费、住宿费及各项花销约6000元;支付给“骡子”的报酬为1万元至1.2万元。而这些毒品在内地交易价格可达10万元,利润高达6万元左右。

警方侦查发现,该贩毒集团以赌场看护、运送货物、小额放贷等虚假名义从全国30个省市招募人体运毒者,内部称为“马仔”,初步统计其网上招募的马仔数量1000余名。

这些从全国招募来的马仔一旦到达该贩毒集团在昆明的窝点,身上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便被收走,失去人身自由,之后被转移至境外,带至吞毒窝点,吞咽毒品。该贩毒集团对不愿意吞毒者轻则辱骂殴打、重则残忍杀害,具有明显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马仔们吞毒成功后便被该贩毒集团安排偷渡回国,一旦回到国内就被犯罪集团用黑车运输至各地,由当地“地接”人员接回进行排毒,“地接”人员再将马仔排出的毒品按照该犯罪集团主犯安排贩卖给当地下家。

“马仔”招募主要通过网络诱骗和熟人介绍。一般会先预付路费、住宿费,并提供吃喝花销,诱骗到境外后再威逼利诱其吞食毒品并携带入境。

“人体运毒”,从字面上看我们或多或少会有所了解,但具体的操作往往会让人触目惊心。

基本原理

人体运毒,即把毒品包装成水果糖的形状,然后吞下去。一个人一次可在体内藏毒五百至一千五百克,吞食毒品一般用时五至十多个小时。

毒品吞进肚子、塞入肛门,警方不易发现,但藏毒人很难受不能进食、渴了只能抿口水,通常只能坚持24小时,因此往往乘坐飞机。

危害与风险

人体运毒存在很大的风险,一个成年人一次可体内藏毒1-1.5千克,但吞食和排泄毒品的过程都非常痛苦。这些毒丸在藏毒者体内最长可停留3-4天,其间藏毒者不能进食,只能少量饮水。

正因为如此,毒贩往往会用重金诱惑一些走投无路又想挣大钱,或是家庭贫困需要钱的,且法律意识不全的底层人员充当运毒的“马仔”。这也成了目前涉毒刑事犯罪中发案多、范围大的一种独特犯罪形势。

然而,无论毒贩多么狡猾,都逃不过缉毒警察法眼,他们第一时间就可以从一个人外观、行为、神态大致判断出是否藏毒。

体内藏毒的最大风险就是毒品容器破裂,这会导致毒品被胃肠道及身体其他器官迅速吸收而引起急性中毒,病患会有昏迷休克、血压降低、呼吸衰竭等症状。毒品物质进入血液之后,在相当短的时间内人就会休克死亡。另外,将毒囊吞下以后,由于胃中长时间存留不能被消化的物体,胃酸将会加速分泌,提升了毒品包装物的腐蚀速度,导致藏毒者中毒而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ND

禁毒我先行 热心献荆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