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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宗罪》之“公厕女尸”案原型-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

2024-08-24 11:42 来源:网络 点击:

《十宗罪》之“公厕女尸”案原型-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

一个人总要去一个陌生的地方,走上陌生的路,见到陌生的人,这是我们生命的一部分。

陈露喜欢穿着制服裙,在教室里一边走一边念书。她有些小资情调,课桌上放着个黑板擦,还有一杯氤氲升腾着热气的咖啡。她弯下身子,头发低垂,看着窗外开始喝咖啡,她知道有学生会悄悄注视她的R沟,但是课堂上的学生根本不会知道她的内裤里还塞着一个跳D。

跳D的嗡嗡声被学生的朗读声淹没。

她渴望叼着鞭子,扭着屁股,跟在主人身后。

她将鞭子放在主人的手心,抬起脸,幻想着主人当着全体学生的面羞辱她。

《十宗罪》——“公厕女尸”节选

呼格吉勒图(1977年8月9日-1996年6月10日),内蒙古人,原内蒙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职工。内蒙古“四九女尸案”被冤主角。

呼格吉勒图

<冤案回顾>

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一名杨姓女子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去厕所,当晚21时15分后,发现该女子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

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同事闫峰吃完晚饭分手后,听到女厕内有女子呼救,便急忙赶往女厕内施救。而当他赶到时,呼救女子已经遭强奸后扼颈身亡。随后,呼格吉勒图跑到附近警亭报案,呼格吉勒图被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局长冯志明认定为杀人凶手。

当年报纸报道

<冤案判决>

1996年,事件仅仅61天后,法院在没有充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予以立即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事上诉状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当时有关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现场

<命案真凶>

2005年10月23日,呼和浩特市破获一起系列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赵志红在交代的十几起案件中,其中第16起就交代了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宿舍大院女厕所的一起命案。当时系列杀人案专案组的干警感觉非常吃惊。因为这个案子的凶手已经被执行死刑了,现在又出现了一个凶手。

警察观察到赵志红交代犯罪事实时很冷静,并不像蓄意编造。公安干警又拿出两起案件试探赵志红,这两起案件与赵志红的作案行为不一致,赵志红否认了这两起案件。干警就带着赵志红到第一毛纺厂作案现场,那里后来进行了改造,当时案发的女厕所也没了,但他很准确地就指出了厕所的位置。

赵志红

某记者接触后展开调查。最后确认赵志红是这起命案的真凶。在2005年10月30日,某记者采写内参,内参发出以后获得了中央领导的批示。2014年3月初,内蒙政法委成立了呼格吉勒图案件复查组。

“4·9”女尸案告破。命案涉嫌人:赵志红。

呼格吉勒图案全览--新华社记者编制

<再审判决>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并向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判决无罪

该案因呼格吉勒图的父母申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合议庭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以及相关材料,听取了申诉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如下判决:

呼格吉勒图的父母

一、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时任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调查,经调查其贪腐近4000万。

冯志明

<追责结果>

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

追责结果具体如下,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任俊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五处预审科民警韩继平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队长刘旭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赵月星行政记大过处分;

呼格吉勒图母亲在儿子坟前痛苦

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技术员任呼镇行政记大过处分;

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侦查员孙永林行政记过处分;

五处预审科民警马向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处预审科科长孙庆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处副处长王日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新城区公安分局局长郑润民党内警告处分;

局长王智党内警告处分;

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

呼格吉勒图母亲在儿子坟前痛哭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批捕处处长胡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批捕处副处长彭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检察员刘登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公诉处处长陈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助理检察员韩和平行政记大过处分;

副检察长郭利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检察长文达党内警告处分。

呼格吉勒图父母在儿子坟前痛哭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一庭庭长梁国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刑一庭庭长助理杨小树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刑一庭书记员闫明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刑一庭助理审判员白玉林行政记过处分;

刑一庭助理审判员李伟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张凤仪党内警告处分;

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宫静行政记过处分;

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呼尔查行政记过处分。

呼格吉勒图母亲在儿子新坟前痛苦

<国家赔偿>

呼格吉勒图再审改判无罪案,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内蒙古高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内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并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该决定已于12月31日送达。

呼格吉勒图案国家赔偿项目及金额如下: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以上各项合计2059621.40元。

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

呼格吉勒图母亲最后表示,对于那些想反映问题快绝望的人,“我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对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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